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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之痛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4年第11期 出版日期 2014年11月01日
应彻底抛弃灌输式的教学;尽快改变“理论与实务脱节”“相关学科脱节”“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现状;教学重点由单纯的知识传授提升到理念培养

  几十年来,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改革虽然不断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果,但并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其原因值得进一步探讨。结合教学和实践中反映出的具体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灌输式教学方式仍占据主导地位

  多年以来,每提到教育改革都会提及打破灌输式的传统教学方式,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突破性进展。当年笔者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时,曾极力尝试过启发式、互动式的教学方式。例如,要求学生预习课程内容,提出一些问题和指定参考书目,在上课时与学生展开互动,并且尽量从案例入手引出相应的理论问题。当时,这种教学方式很受欢迎,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总体的教学方式未改变的环境下,这种效果很难进一步提升,更难保持长效。后来,笔者应邀去美国纽约大学讲课时,遇到了一种十分主动的课堂气氛,同时也是一种挑战。我每次讲课几乎都是在20分钟之内学生就开始提问,而且这种提问十分踊跃,课堂几乎变成一次研讨会和答疑会。由于美方的教授预先向学生告知了笔者讲课的内容并推荐了参考书目,学生们的提问大都是有备而来,既有深度也有广度。一直到下课,再也没有教授一言堂灌输的机会。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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