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副市长
从国际上看,每一次大的金融危机之后,都是促进金融治理完善的好时机。金融危机使得问题和缺陷暴露的比较充分,后果呈现的比较直接,大家都能够感受到,容易形成共识。因此,大的金融危机后,往往也是金融立法推进的好时机。
以美国为例,1929年大萧条以后,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也就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划分了银行业务的不同性质,确立了分业经营与监管制度框架;还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立了全国证券交易的监管体系,很多基本规则一直沿用至今。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制定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建立了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强化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增强了对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