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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立法比金融立规更重要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9年第1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1月01日
每次危机后的一系列立法行为,就是为了防止未来“好了伤疤忘了痛”,立法的过程就是系统深刻地总结和固化教训的过程。因此,我们要更加重视并积极推动金融立法
2014年12月9日,安徽合肥,工人在厂房顶上设太阳能光伏电站。

北京市副市长

  从国际上看,每一次大的金融危机之后,都是促进金融治理完善的好时机。金融危机使得问题和缺陷暴露的比较充分,后果呈现的比较直接,大家都能够感受到,容易形成共识。因此,大的金融危机后,往往也是金融立法推进的好时机。

  以美国为例,1929年大萧条以后,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也就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划分了银行业务的不同性质,确立了分业经营与监管制度框架;还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立了全国证券交易的监管体系,很多基本规则一直沿用至今。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制定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建立了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强化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增强了对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等。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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