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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从零打碎敲到脱胎换骨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8年第3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5月01日
新的解释已经在实质上修正和摒弃了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抛弃原来“一刀切”式的做法,区分了家庭债务和经营性债务。前者被视为共同债务,后者原则上视为个人债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新《解释》),寥寥四个条文,引发强烈关注;这也再次说明夫妻财产制问题所具有的高度敏感性。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新《解释》的答记者问中表示,起草的主要目的是,“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新《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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