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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期收费应合法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5年第9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8月27日
高速公路偿债到期后仍然征收基于养护管理需要的通行费,实质上就是立法机关对原有承诺的改变,需要立法机关说明修法理由,并在充分听取民意后作出修法决策
《预算法》并不能作为高速公路偿债或经营到期后基于养护需要征收通行费的直接依据。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

  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下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高速公路偿债与经营期限届满后,仍然可以基于养护管理需要收费的条文,引发了社会的热议。笔者认为,《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上述收费类型,在现行公路法上没有依据,即使具备合理性,也应当通过修订《公路法》相关条文推动。言下之意,没有《公路法》的上位法依据,作为行政法规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不能增加高速公路偿债到期后新的收费类型,否则应属违法。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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