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
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下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高速公路偿债与经营期限届满后,仍然可以基于养护管理需要收费的条文,引发了社会的热议。笔者认为,《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上述收费类型,在现行公路法上没有依据,即使具备合理性,也应当通过修订《公路法》相关条文推动。言下之意,没有《公路法》的上位法依据,作为行政法规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不能增加高速公路偿债到期后新的收费类型,否则应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