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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制度的核心问题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4年第9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9月01日
随着利率市场化加速,以及民营银行试点改革的推进,对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的需求日益迫切
2014年5月27日, 一位行人经过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总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称, 第一季度美国“问题”银行数量环比增加21%, 至15年以来的最高水平;各大银行为贷款潜在损失所拨出的坏账准备金令整个银行业的净利润承压。CFP

  在市场化环境中,在竞争规律的作用下,由于市场变化以及管理团队经营能力的差别,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况。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既有可能通过重整或和解方式走出困境,起死回生,也有可能从此陷入破产,最后走向清算注销。由于和一般企业相比,金融企业对经济增长远为重要,而且,其经营失败可能产生的外部影响也更为广泛,在实践中,各国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上均表现出谨慎的态度,大都建立起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不过,尽管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各国在金融机构的破产处置上,仍面临着诸多挑战。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金融机构的“大而不倒”问题再次在全球范围受到高度关注。如何完善法律,以更快速、有序地处置问题银行,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对金融稳定的破坏,成为危机以来国际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一些重要的制度(如“生前遗嘱”),开始被提上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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