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泽荣
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博士
4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中,法院确定被告董某民犯有虐待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另有五名被告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八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这一判决,算是对丰县事件的盖棺定论。
朴素地看,董某民领受的刑罚,当然远不及其奴役和虐待受害人的罪孽(董某未被追究强奸罪),但毕竟没有同多数案件的收买犯一样,被宽大地纵容、轻缓地处理。法院少见地对收买者数罪并罚,且并罚得出的九年刑期,也仅仅稍低于同案拐卖妇女罪的平均刑期(十年出头)。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拐卖犯罪其实已经超过最长追诉时效,因此,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后,才实现追诉定罪。
罪与罚
仅从判决结果看,可以感知到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为追求刑法威严和个案正义表现出来的诚意。判决在司法的层面回应了此前公众与法学界的强烈呼吁,共同对向犯应当刑罚相当,刑法权威得以维护。须知,不解救被拐卖妇女,乃是一种不作为的继续犯(《刑法》第416条);不按照刑法规范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者,则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有学者试图用“基层执法者的行动逻辑”或“执法黑箱”来解释甚至合理化这两类犯罪现象。此种论断一方面违背刑法教义学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也不符合法社会学的分析方式。似是而非之间,只有牺牲规范成全现实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