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环境保护是中国较早确立公众参与观念、较早通过立法确认公众参与原则的领域,也是目前公众参与法制保障最为完备的领域。
中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历程
1973年,中国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的32字方针,即“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其中“依靠群众,大家动手”就包含了当今“公众参与”的部分涵义。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现已失效)第4条规定,“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该法第8条还进一步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通过对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第8条内容的保留与完善,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条进一步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现已被修改)。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法确立了“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