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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亟须行政程序立法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6年第5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9月01日
要重视风险沟通中的政治决断,不放任官僚机构自行应对危机,造成事态升级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

  法律秩序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的确定性和安全性。但由于世界的相对化、流动化、复杂化,社会的风险性也越来越明显,关于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制度设计,的确正在受到来自风险社会的挑战。尽管如此,民主参与程序仍是分散、转化、吸收以及有效防控决策风险的重要方式。

  中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

  什么是风险?简而言之,就是不希望出现的事实导致不希望出现的结果,在根本无法预期时被称为天灾或者危险,在隐约可预期时被称为人祸或者风险。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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