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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可依”和依法行政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5年第8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8月01日
“无法可依”不能成为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正当理由,也不能成为监管部门乱作为的正当理由。现代法治要求监管部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无漏洞监管理念下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2015年2月12日,河南省药监局一纸批复,将聂麟郊祛痛贴等产品定性为“假药”,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保健用品监管的关注。

  此刻在青海,有关“极草”冬虫夏草纯粉片“既不是食品,也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的定性难题也在困惑着执法者。从全国看,保健用品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也没有保健用品这一大的类别,只有陕西、贵州、吉林等少数几个省份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作了界定。所有这一切都指向一个问题:聂麟郊膏药、极草冬虫夏草纯粉片这样的产品,其产品定性到底是什么?要不要监管?该如何监管?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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