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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大条例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5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6月01日
实践中不断推进的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对迟迟不能出台的相关法规形成了具有极大张力的倒逼机制
2015年2月6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在北京中央党校结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出席结业式并作总结讲话。新华社:张铎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常委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三大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并应在2013年底完成,但迟至今日仍未完成和出台。因此可以说,自2013年始,社会组织管理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下发《<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通知》,明确提出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法规修订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这些重大决定和纲领性文件,为推动新型政社关系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清晰的思想及理论基础。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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