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地方立法权限的困境与走向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9年第5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9月01日
只有明确的规则,才具有更强的实效。若不改变地方立法原则性条款、口号性条款过多的现实,法规整体的适用性难以得到提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地方立法迎来了繁荣发展时期。同时,“有限立法权”也受到了“可以立什么”“应该怎么立”的困境与挑战。

  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

  (一)调整对象有限。《立法法》确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列举了11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如国家主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对于这些事项,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时,都不能做出规定。这也界定了我国地方立法权限的基调。对这些领域的事务,地方不得进行立法。

版面编辑:刘明晖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