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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9年第5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9月01日
要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关键是要避免、破除破产法实施中的不当行政化及行政干预倾向。必须把握好司法权与行政权各自在破产法实施中的边界
在市场退出方式中,最为复杂、规范且能够更好体现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退出方式,是破产法规范下的破产退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9年7月中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国家机关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这一方案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做了全面的规划与设计,在指导思想上,强调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最终实现“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明显下降,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加快退出,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的总体目标。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与破产法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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