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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之辨——专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8年第5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9月01日
中国药品监管过于倚重对假药、劣药的界定,并开展相应行政处罚。对于不构成假药、劣药,但违反标准,违反生产工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其他违法行为,未能设定较为严格的行政法律责任,存在监管和执法真空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8月16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严厉问责多名领导干部,力度之大可见一斑。同时,会议还要求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重典治乱,去疴除弊,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

  疫苗案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充斥着人们对假劣药的顾虑。但是,何为假劣药?公众的朴素认知与法律界定存在一定差异。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假劣药,又应该如何构建利于保障公众安全的假劣药监管体系?

  对此,财新记者专访了药品法学者、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

何为假劣药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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