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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四个“有利于”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8年第5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9月01日
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需要重点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征管体制三大改革,加大力度保民生、调结构、稳增长
2018年3月7日,北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财政部部长肖捷,副部长史耀斌、胡静林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答记者问。

  文|谌利民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部主任、副研究员

  郝思思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财政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支柱,税收事关广大纳税人和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税体制改革,既关乎短期需求管理、稳定经济发展,又关乎长期制度供给、市场公平竞争和保障基本民生,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十八大以来,财税改革作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但不能只满足于修修补补,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加快解决突出矛盾和推进基础性制度建设,需要着眼于长远的系统性重构,由此夯实国家治理的基础。本文梳理了近五年来财税制度改革的进展,总结其经验教训,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建议。

加强顶层制度引领,优化国家治理结构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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