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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减税三策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9年第3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5月01日
“营改增”之后,科技型企业的税负普遍不降反增。应完善科技型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落实对企业“四技收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消除股票期权税收相关规定的自相矛盾
对于科技型企业特别是自主研发比重较大的科技型企业,技术骨干是最主要的资源。企业一般都会在工资以外,采用股票期权的形式对他们予以激励。

九三学社中央促进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自主创新已被确立为基本国策,而创新的主体主要在企业、特别是以创造性智力劳动为主要资源的科技型企业。如果在某些旨在惠及所有企业的政策变动中,科技型企业不仅雨露未沾,而且负担更重,这就难免与基本国策南辕北辙。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类似现象。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营改增”之后,科技型企业的税负普遍不降反增,研发投入越大的科技型企业增加的比例越高。其主要原因,一是增值税税制中对“进项抵扣”的规定未考虑科技型企业的特点;二是“营改增”之前就已实施、“营改增”之后又承诺延续的优惠政策名存实亡;三是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互不通气、政策打架。笔者的分析和建议如下。

完善科技型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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