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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平:互联网平台垄断如何治理(下)|观点精选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9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3月01日
网络平台作为战略性基础设施,实时记录了大量交易信息,这实际上为政府监管提供了基础数据,有助于缓解监管能力不足、监管信息滞后的弊病。

财新智库“平衡竞争与垄断”课题组

负责人|财新智库学术委员 谢平

成员|高翔、孙涛、李岩、李天琦、王锐、杨硕

  财新智库|谢平:互联网平台垄断如何治理(上)

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与政府监管

  (一)互联网垄断特色对反垄断监管的挑战

  1.互联网的自然垄断性对现有反垄断基本思路的挑战

  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结构是企业追求规模经济、技术创新的结果,网络经济的自增强性、网络产品或服务供给及需求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行业会自然走向垄断,可以说互联网产品市场结构本身就是寡头垄断或独占型,因此对互联网企业垄断合理性判定的主要依据不能像对待传统行业一样,通过市场结构和垄断势力、规模、市场份额等标准进行判定,而应聚焦于判定垄断企业的竞争行为的合理性。如果反对垄断结构,就意着对规模经济和技术创新的抑制,从而导致该行业经济丧失增长的动力。从通俗角度理解,互联网产业中垄断是常态,但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较强的更迭性。与传统行业被少数企业垄断动辄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情况不同,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地位较之传统行业并不牢固。新思想、新需求不断涌现,变革创新也层出不穷,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地位比起传统行业垄断企业持续的时间更加短暂,尤其是互联网信息行业较之硬件制造行业企业竞争淘汰速度更加迅速。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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