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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监管应异于传统模式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6年第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01日
新生“商业物种”的商业模式、经营方式与传统不同,不能削足适履,强迫新事物符合旧的监管框架。应在监管中鼓励创新,宽容试错
以滴滴出行等为代表的新兴商业模式,改变了传统产业格局,提升了闲置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开创了互联网经济新业态。
 

北京市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网络法研究中心主任

  近年来,以滴滴出行、Uber、Airbnb、回家吃饭等为代表的新兴商业模式,改变了传统产业格局,提升了闲置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推动开创了互联网经济的新业态,被人们概括为“分享经济”(Sharing Economy),也称“共享经济”。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大仲马(法)在《三个火枪手》的这句话可谓点出了分享经济的真谛。从概念上来讲,“分享经济”是指将私人闲置的物品使用权、知识技能、时间和劳力有偿地与他人进行共享,进而获得一定报酬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以闲置资源换取经济收益。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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