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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上市公司董监高间接持股转让的制度漏洞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22年第5期 出版日期 2022年09月01日
从立法意旨出发,《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涵盖了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两种情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行为实施第三方监管
早在2007年,中国证监会即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该规则明确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的具体含义

  文|张启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基于维护股份公司稳定性、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立法安排,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须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转让股份比例和转让股份期限的要求。在实践中,对于前述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包括间接持有的股份存在不同的理解。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否需予以锁定,关键在于相关人员是否就该类股份的转让限制作出承诺。

版面编辑:沈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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