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启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基于维护股份公司稳定性、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立法安排,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须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转让股份比例和转让股份期限的要求。在实践中,对于前述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包括间接持有的股份存在不同的理解。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否需予以锁定,关键在于相关人员是否就该类股份的转让限制作出承诺。
文|张启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基于维护股份公司稳定性、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立法安排,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须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转让股份比例和转让股份期限的要求。在实践中,对于前述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包括间接持有的股份存在不同的理解。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否需予以锁定,关键在于相关人员是否就该类股份的转让限制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