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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和ICO法律分析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7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17年11月01日 | 标签:激辩区块链风潮
无论是各国的法律规定、货币发展史,还是货币的功能,都决定着虚拟货币的本质只能是虚拟商品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货币是不能拿来开玩笑的。”

  ——米尔顿·弗里德曼


虚拟货币的本质

  虚拟货币是指在虚拟空间中,特定社群内可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广义的虚拟货币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为与实体货币无关的虚拟货币,这种货币只可以在封闭的虚拟环境中使用,通常是网络游戏中的货币。第二类为单向兑换型虚拟货币,这种货币通常只可以在虚拟环境中使用,但有时候也可以用来购买实体商品和服务,如各种超市、网站的积分、点数。第三类为双向兑换型虚拟货币,这种货币有买入价和卖出价,包括由专门发行机构发行的货币或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例如比特币、莱特币。无论是各国的法律规定,货币发展史,还是货币的功能,都决定着虚拟货币本质只能是虚拟商品。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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