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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僵尸企业”市场 退出的法律机制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7年第4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7月01日
实现“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目标,需要从理念更新和制度构建方面予以改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僵尸企业”通过破产退出市场,是最为规范的退出途径,也是市场经济完善程度的重要参考因素。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规范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通过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和有效挽救危困企业,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现实中,“僵尸企业”市场退出面临一系列障碍。

  首先,来自政府层面,有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企业破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困难等原因。其次,来自债务人层面,比如,怠于清算的成本较低,经营不规范担心被追责,观念上不愿申请破产,等等。再次,来自债权人层面,比如,破产费用较高,无产可破案件无保障,破产程序周期太长,希望通过执行程序先分一杯羹的观念普遍存在,等等。最后,来自法院层面,目前法院因缺乏专业审判人员,加上考核机制不太合理,导致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不高。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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