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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军:电商法始终要把平台作为规制重点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7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3月01日
监管部门、电商平台都说自己弱势。在特定语境中,这些说法不无道理,但不能一味抱怨,而是要建立制度架构,使双方可以顺畅配合
2016年9月10日,一位女孩搬运多件包裹。随着电商的发展,监管黑洞日益呈现,此次电子商务法立法的重点是电商平台,平台有怎样的责任或义务以保障平台上的交易秩序等等,都涉及针对这一新型主体的法律关系建构。
 

  2017年1月26日,为期一个月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参与人数188人,总共收集意见860条。《电子商务法》也被称为电商的“宪章”,对于电商发展以及基本监管模式的形塑,可谓影响深远。不过,热度似乎没有超出预期。

  在此之前,草案于2016年12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定位和监管日益强大的第三方平台。可以想象,接下来的审议仍会充满各方的较量。甚至,即便《电子商务法》审议通过,利益协调和监管也会随新业态或模式的发展而不断演变。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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