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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捐赠的产权归属与契约精神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26年03月01日第02期
一份严谨细致、公平合理、具有前瞻性与可预期性的附义务捐赠合同恰恰是这份制度信托的有效载体
江苏南京,南京博物院。图:刘建华 IC photo

   文|徐海燕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日前,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关于南京博物院《江南春》图卷等相关受赠文物管理问题调查处理情况通报。这一事件中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人员必将依法受到查处。这里,笔者仅就国有文物捐赠的产权归属与契约精神做出探讨。

构建“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规范框架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建议倡导并规范使用附义务的文物捐赠合同,压实捐赠人的文化情怀与博物馆的专业责任,形成一份彼此尊重、相互信任的永恒契约。为弘扬契约精神,建议合同明确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版面编辑:肖子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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