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海燕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日前,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关于南京博物院《江南春》图卷等相关受赠文物管理问题调查处理情况通报。这一事件中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人员必将依法受到查处。这里,笔者仅就国有文物捐赠的产权归属与契约精神做出探讨。
构建“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规范框架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建议倡导并规范使用附义务的文物捐赠合同,压实捐赠人的文化情怀与博物馆的专业责任,形成一份彼此尊重、相互信任的永恒契约。为弘扬契约精神,建议合同明确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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