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芹
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行政执法贯穿市场主体从设立、运行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交往最为频繁的场域。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模式既是优良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保障。然而,小错重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妨碍营商环境的行政执法现象依旧频频出现。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指引下,审视破坏营商环境的行政执法实践,思考如何重塑行政执法模式变得至关重要。
优化营商环境对行政执法的三重要求
不论是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还是中国中央和各地方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均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对行政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