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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健康中国”的制度需求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20年第2/3期 出版日期 2020年03月18日
激励创新,鼓励仿制,使药品创新与仿制得以平衡发展
在药品领域如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以达到激励创新、鼓励仿制的目的,早已成为国内业界十分关注的热门问题。

  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其中,知识产权部分与药品相关的条款有:考虑补充数据;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以及专利有效期的延长。

  在药品领域如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以达到激励创新、鼓励仿制的目的,不仅受到中美贸易协定的关注,也早已成为国内业界十分关注的热门问题。

  早在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出“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完善和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促进药品仿制生产”等具体任务和目标,旨在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再次提及要“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而这两项内容也体现在此次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是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为了实现全民健康、全民小康和“健康中国”目标的重要举措。

完善创新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健康中国”的自身需求

版面编辑:李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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