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旭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制度均有涉及,而且除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两次修改辩护制度均是修改重点。正如日本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田口守一所言:“一部刑事诉讼史便是辩护权扩充的历史。”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很大程度上要看辩护制度的修改。基于此,笔者提出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关注的若干个问题。
适当增加辩护制度条文
中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自33条至49条仅有17个条文规定“辩护与代理”,其中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是“诉讼代理人”制度,这意味着,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只有15个条文规定了辩护制度。这在域外刑事诉讼法中是很少有的现象。经统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制度条文有29条、法国有30条、日本更是多达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