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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要消除“双重标准”

2023年07月01日第4期
种种双重标准,使同样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企业和院所高校面对的政策环境却大有差别;同一批科技人员,在院所高校和在企业的待遇却截然不同
news 原图 2022年4月24日,黑龙江哈尔滨,企业内工作人员做产品研发。在某些相关法规、政策中,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尚付阙如,亟待体现、落实。图:视觉中国

  文|陈利浩
  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委员

  中共二十大提出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明确要求,中央深改委专门下发《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强调这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举措”。企业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确立。但在某些相关法规、政策中,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尚付阙如,亟待体现、落实。

法规、政策对院所高校和企业的双重标准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但适用国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的实质性政策,企业的科技人员基本无缘享受。例如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称“转化法”),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但对企业则规定“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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