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利浩
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委员
中共二十大提出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明确要求,中央深改委专门下发《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强调这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举措”。企业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确立。但在某些相关法规、政策中,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尚付阙如,亟待体现、落实。
法规、政策对院所高校和企业的双重标准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但适用国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的实质性政策,企业的科技人员基本无缘享受。例如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称“转化法”),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但对企业则规定“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