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思远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颁布施行,其中专章设立了证券支持诉讼、民事赔偿证券代表人诉讼、特别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目的在于更有力地保护证券市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相比于前两者,无论在指导性司法解释的出台方面,抑或是司法实践经验方面,特别股东代表诉讼目前均处于相对缺位的状态。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服中心)在上海金融法院所提起的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智慧公司)特别股东代表诉讼一案(下称本案),在历经约2年半的审理周期后,于2023年2月20日以大智慧公司控股股东全额赔偿诉请损失、投服中心撤回起诉而完结。本案系全国首例特别股东代表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第一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针对董监高提起的代位追偿案。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涉及诸多前沿的法律实务问题,但是,由于最终系和解撤诉处理,上海金融法院并未在该等问题上作出指导性的裁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