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启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文|夏雨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员工
问题的提出
从1993年全国人大首次出台《公司法》至今,中国的公司内部治理已有近30年的实践。
中国公司治理实践展现出的一大特色即公司股权的高度集中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凭借优势的股权占比几乎垄断了股东会的决策权,并凭此实现对董事会、管理层的影响,在公司治理时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
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滥权,实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2001年中国证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引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试图通过作为“外部第三人”的独立董事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独立董事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但实践中,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并未能实现有效当责、独立行权的理想目标。有学者曾表示:“如果说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问题主要是由‘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这一普遍事实所产生,那么中国公司制度实践表明,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则是由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权所引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