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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该不该自动续期?

2016年05月01日第3期
基于宪法第10条、第13条的分析,无偿与否,应区分对待。对于基本生存所需住宅的用地使用权永久免费自动续期,对于非基本生存所需住宅的用地使用权有偿续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浙江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居民需要再缴纳30万元才能“续期”,引发社会热议。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如何续期?续期要不要缴费?地方政府有没有权力制定相关规定?其法律程序应当是什么?法学者们深切关注,投稿于本刊,从民法和宪法的层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本刊全文刊登,寄望对廓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是应该自动无偿续期作出一定程度的法学分析。

  ——编者

有偿还是无偿,《物权法》有意留白

  浙江温州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20年期间届满有偿续租的做法,引起各界热议。争议的焦点是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有一种观点认为,“自动续期”意味着自动、无条件、免费续期。这种观点传播甚广,也得到了公众的喝彩。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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