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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四种方案

2016年05月01日第3期
改革要推进城市农村土地一体化,同时加快地产税、遗产税立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

  城市住宅权属可以分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可以视为是无限期的,但城市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使用土地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且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所以,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就成为无法绕开的法律问题。

  法律对此有初步规定,但较为模糊,缺乏操作细则。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49条对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定是“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007年8月30日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早于《物权法》,按从新不从旧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要依照《物权法》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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