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居民住宅之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之后,要不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如果不交,土地上面的房屋所有权如何处理?这几乎是“谜”一样的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
如果续期时,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可能会引起极大的民愤,也会给中产以下的社会阶层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如果不交,土地国家所有如何体现?总不能买了20年、50年或70年使用权,就获得永久的所有权吧?这样对国家和其他没有买房的人都不公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居民住宅之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之后,要不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如果不交,土地上面的房屋所有权如何处理?这几乎是“谜”一样的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
如果续期时,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可能会引起极大的民愤,也会给中产以下的社会阶层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如果不交,土地国家所有如何体现?总不能买了20年、50年或70年使用权,就获得永久的所有权吧?这样对国家和其他没有买房的人都不公平。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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