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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需及时填补“真空”

2015年07月01日第7期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对于涉及政策连续性的资质认定,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衔接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让 “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退出了历史舞台。

  非行政许可审批,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一度被代指为“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将大大减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极大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但是,在一片叫好声中,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管理真空”,必须尽快跟进配套措施。

  “管理真空”,主要源于本次取消的非行政审批有相当一部分涉及企业、机构享受税收优惠的资质认定、审核或审批事项。如:《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第7项“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第15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第16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第34到39项“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第40、41、42项“车辆购置税的减免审批”,第49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等。按照现行政策,企业要享受上述税收减免、优惠等政策,必须被认定相应的资质资格。认定原来通过非行政许可获得。现在,取消了对资格、资质认定的“非行政许可”,但既没有明确替代方式,也没有明确是否可以不经过认定而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企业享受特定税收减免的政策实际就落空了。虽然,“原来经过认定的资质继续有效”,可有些资质的认定是有期限的,如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就会无处认定;新的企业更是认定无门。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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