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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为何批评“机械”征税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25年05月01日第03期
当“证”“实”不符时,土地使用税应按“实”纳税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无法实际占用的部分土地不应纳税。图:财新

  文|韦国庆
  税收实务专家

  最高法院提审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公司(下称“三建公司”)税案,2025年初处理处罚两份再审判决公布,其中数度批评税局“机械”征税,引人注目。三建公司税案涉及什么专业问题?最高法院的批评有何深意?

政策框架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要件,是一个经典问题。

  笔者从现行税收法规出发,提出一个简明的框架,基于土地用益权源和实际占用两个维度,将土地使用税课税分为四种情形,以厘清问题的源头。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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