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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个人破产制度为镜鉴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21年第4期 出版日期 2021年07月01日
美国个人破产法未来发展的核心在于更好地诠释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制度理念,更好地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动态的利益平衡
疾病、离婚、无保险驾车、酗酒、失业、经济衰退,似乎都可以解释自然人破产的某一方面原因。

  文|赵炳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廖婧文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缘起及发展

  美国经济发展的基石是私营企业。美国个人破产的缘起与发展和企业家精神密不可分。相应地,美国破产法包括为个人承担创业风险提供激励和保障的条款。从1841年的美国破产法首次将破产的适用对象延伸至非商人,为那些把资金投入美国经济的人提供了社会安全网,经由19世纪,多次废改立后的破产法体现出明显亲债务人的倾向。但基于立法者对个人破产滥用的担忧,美国个人破产制度后来迈进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阶段。从1978年的《破产法典》直至2005年《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通过,美国个人破产法的基调由亲债务人,转向了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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