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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破产法修订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7年第4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7月01日
中国破产法能否有效运行,最终取决于政府观念和职能的转变
1986年8月3日,沈阳防爆器械厂宣告破产。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正式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企业宣告破产后,原厂长石永阶(左)打算到厂里领救济金证。当时, 他尚在接受调查,暂不发给他救济金证,他只好抽着闷烟,看着工人们领取。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宏观背景下,破产法是减少过剩产能、出清“僵尸企业”的重要工具,能够助力供给侧改革的顺利运行。破产法的本质是市场退出法,有序、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提高社会资源使用效率。

  中国存在着大量没有竞争力、浪费社会资源的“僵尸企业”。“僵尸企业”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促增长、保就业的扭曲政绩观阻挠企业破产,另一方面是因为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破产法不完善。推动供给侧改革、用市场化法制化的手段出清“僵尸企业”,必须进一步完善破产法的立法和执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5年《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也提出,要抓紧对企业破产法中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推动加快制定有关市场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则要求,“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坚决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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