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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破产”的实现路径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7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3月01日
“依法破产”这一概念涵义的变迁足以证明,法律技术的引进、创造与运用,在我国尚无法摆脱政经环境与政策议程的直接影响
2016年10月27日,东北特钢集团大连基地员工在检查汽车用钢银亮材表面质量。2016年10月10日,辽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阿拉善盟金圳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北特钢集团破产重整的申请。
 

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亚洲法中心研究员

  上世纪末,极富行政色彩的“政策性破产”曾是主导中国企业破产实践的“主旋律”。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则被广泛认为是开启“依法破产”时代的关键制度变革。

  在《企业破产法》颁行近十年后,“依法破产”重回视野,令人深思。值得一问的是:围绕企业破产问题的制度建设与实践探索已历经三十载,我们在“依法破产”之路上到底做了什么,走了多远?放眼当下,“依法破产”的现代涵义何解,其未来又何在?

让政策的归政策,法律的归法律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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